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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裁定书须在网上公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须在互联网公布、公安部规范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主动公开案件信息……进入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随后于4月29日公布《规定》。
《规定》明确,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规定》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规定》特别强调,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此外,法院审理假释案件,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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