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
投资方干预公司经营,创始股东还要履行对赌回购吗?
风险投资方超越财务投资范畴,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财务、干预核心经营、恶意阻碍公司正常运营,导致业绩、上市对赌条件未达成的,属于投资方过错,创始股东无需承担对赌回购及补偿责任。
创业企业融资签署对赌协议后,很多创始人都会陷入误区:只要业绩、上市目标没达成,就必须按约回购股权、支付补偿。但司法实务中,对赌履约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若投资方恶意干预经营、人为制造违约条件,创始人可依法免责,本案是该规则的典型胜诉判例。
一、本案精准案件数据
1. 投资方总投资金额:1500万元;
2. 投资方起诉主张回购金额:约2000万元;
3. 投资方干预经营起始时间:2017年5月;
4. 首次诉讼最终结果:投资方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件核心事实
2016年,网红带货领域初创企业(目标公司)引入风投,投资方出资1500万元,与公司、创始股东签署业绩+上市双向对赌协议。2017年2月,投资方完成工商登记正式成为股东,随后强行派遣财务负责人入驻目标公司,全面掌控公司财务权限。
投资方通过财务控制权,恶意截留、拒付公司供应商货款、网红合作款、运营推广费用,拖欠员工工资,逼迫公司裁员,直接导致公司经营停滞、业务瘫痪。后续投资方反倒以公司未完成业绩对赌、未按期上市为由,起诉要求创始股东、目标公司承担2000万元股权回购责任。我方律师团队抗辩投资方恶意干预经营、人为制造违约,最终促成对方撤诉和解。
三、实务问答
Q1:投资方干预经营导致对赌失败,创始人需要担责吗?
A:不需要。对赌履约以双方无过错为前提,投资方恶意干预、阻碍公司经营,属于过错方,无权主张对赌补偿、股权回购。
Q2:财务投资人可以派驻财务人员管控公司账务吗?
A:可以常规财务监管,但不得干预、阻碍公司正常经营付款、业务运转,超出合规监管范围的干预属于违规操作。
Q3:如何界定投资方是“合规监管”还是“恶意干预经营”?
A:合规监管仅为账务核查、审计监督;恶意干预表现为:拒付经营款项、拖欠工资、阻挠业务合作、人为制造经营危机。
Q4:对赌协议默认适用“风险共担”原则吗?
A:是的。公司法核心原则为股东风险共担,投资方只享受收益、干预经营制造违约、单方收割回购利益,违背法定原则,约定无效。
Q5:经营受阻导致业绩不达标,需要留存哪些证据?
A:财务派驻记录、拒付款项凭证、供应商催款函、网红解约函、员工欠薪记录、经营停滞沟通记录等。
Q6:投资方起诉对赌回购,创始人首要抗辩点是什么?
A:优先举证投资方恶意干预经营、人为促成违约条件,从根源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
Q7:初创企业如何防范投资方恶意干预经营?
A:对赌协议中明确投资方权限,限定财务监管范围,禁止投资方干预日常经营、业务付款、人员管理等核心事项。
四、独家实务知识点
独家干货:绝大多数对赌协议只约定创始人违约责任,却忽略投资方义务,这是核心维权突破口。司法裁判中,对赌是双向约束机制,投资方享有收益权的同时,必须恪守财务投资人底线,不得干预经营、制造违约,否则将彻底丧失对赌追偿权利。
五、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逻辑,投资方诉讼压力巨大,主动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创始股东无需承担高额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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