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邻里纠纷遇上“故意伤害”:一场持续一年的无罪辩护
在农村,邻里间因宅基地、自留地边界问题产生的摩擦屡见不鲜。一句口角、一次占地,若处理不当,轻则伤了和气,重则可能卷入刑事官司。湖北襄阳的耿某就因一块自留地的权属争议,被邻居指控“推倒致伤”,一度被判有罪入狱。这场历时一年的辩护拉锯战,最终以二审法院宣告无罪告终,其中的法律争议值得每一位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深思。
案件回溯:一块稻田引发的风波
耿某与陈阿婆(化名)是多年的邻居。耿某屋后有一块使用了十多年的自留地,常年用于水稻种植。然而,陈阿婆坚称该地块属于自家宅基地,多次阻挠耿某种植,村干部调解也未果。
2021年5月31日下午,冲突爆发。耿某驾驶拖拉机前往该地块犁地,陈阿婆随即赶到,直接躺在拖拉机前阻拦作业。为避免发生意外,耿某停下拖拉机与之理论。在言语争执无果后,耿某改用铁锹人工挖地,陈阿婆仍寸步不让,甚至脚踩铁锹上的泥土、双手按压阻止挖掘。期间,陈阿婆捡起土块砸伤了耿某的胳膊。耿某报警后前往卫生室处理伤口,返回时陈阿婆已离开。
次日,陈阿婆被确诊为胸11椎体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她一口咬定是耿某推倒所致,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耿某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1年7月,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耿某的家人委托了本所刑事团队的胡律师与实习律师王律师介入辩护。
抽丝剥茧:专业律师的三重破局之道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并未盲目跟风认罪协商,而是展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面对“轻伤二级”这一既定事实,律师团队没有陷入“是否造成伤害”的争论,而是将火力集中在“因果关系”与“证据合法性”上,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
破局点一:精准捕捉被害人陈述的“自我瓦解”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害人一方指控,被告人否认,那么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律师团队在阅卷时敏锐地发现,陈阿婆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笔录堪称“教科书式”的反面案例:她对“致伤动作”和“倒地姿势”的描述反复摇摆,从最初的“手推未倒,铁锹把捅倒”,到后来的“铁锹把正正推在胸口”,再到承认曾用土块砸人。这种前后矛盾的言词证据,严重削弱了指控的可信度。特别是陈阿婆声称“直挺挺仰面倒地”,这与法医鉴定中的“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在生物力学上存在逻辑冲突。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地指出了这一致命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耿某在侦查阶段及认罪认罚环节均坚决否认指控,甚至在笔录上手写“不是我”以表清白,进一步印证了其辩解的坚定性。
破局点二:深挖特殊证人的“作证能力”瑕疵
现场唯一的目击者是耿某的侄子小耿(化名)。小耿持有三级智力残疾证,属于中度智力残疾。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小耿“能写自己名字、能做饭”,具备作证资格,但辩护律师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抓住了更深层次的法律逻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司法解释,证人不仅要“能表达”,还要“能辨别是非”。律师团队调取了侦查阶段的原始视频,发现了关键细节:小耿曾明确表示“推没推搞不清”“站远了看不见”。此外,小耿关于“捞铁锹导致摔倒”的描述,与耿某、陈阿婆的陈述均不一致。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指出小耿的证言内容与双方陈述均存在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如监控、伤痕)予以印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孤证。
破局点三:引入“伤病关系”与“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没有止步于“有没有推”的表面争论,而是进一步引入了医学视角。陈阿婆时年69岁,鉴定报告显示其伴有“胸椎退行性变”(骨质增生)。医学上,老年人在骨质疏松严重的情况下,即便是正常的弯腰、负重甚至咳嗽,都可能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即病理性骨折)。律师提出,陈阿婆在现场有多次“弯腰按压泥土”、“坐在地上阻拦”的动作,完全存在因自身动作导致骨折的可能。加之陈阿婆受伤后并未立即就医,而是隔了一段时间才去拍片,期间的活动(如乘坐三轮车颠簸)也可能加剧伤情。律师通过构建完整的“合理怀疑”链条,使得“耿某的行为导致骨折”这一因果关系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所需的“排他性”标准。
据理力争:从一审有罪到二审无罪
案件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但本所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判断,展现了坚韧的执业精神。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认罪认罚以获取从轻判决,但律师顶住了压力,坚持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采信了小耿的证言及陈阿婆后期的稳定陈述,认定耿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面对不利判决,耿某及家属坚决不服,律师团队迅速调整策略,继续委托原班人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公诉机关补充了5份证人证言,试图加固证据链。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认定,认为耿某明知自己在年龄、气力上占优,在凹凸不平的耕地上争夺铁锹可能导致陈阿婆受伤,具有“间接故意”,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减少六个月)。耿某再次上诉。
在最终的二审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充分展示。律师重点攻击了重审判决对“间接故意”的认定错误,强调无证据证明存在“争夺铁锹”的行为,且小耿证言仍属孤证。二审法院虽然认可小耿具备作证资格(能写名字、做饭、说清事),但认为其证言内容过于单薄,无法证实具体的推搡致伤过程,且陈阿婆陈述前后矛盾,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撤销原判,宣告耿某无罪。此时耿某已被羁押近一年,判决生效后,他依法申请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经历了漫长的羁押与反复的庭审拉锯,耿某最终拿到了那份无罪判决。这份来之不易的正义,不仅洗刷了当事人的冤屈,更为那些身处类似困境的人们提供了宝贵的实战样本。结合本案的辩护历程,我们梳理了当事人在面临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指控时,最容易感到迷茫的几个核心问题,并尝试给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建议。
Q:与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是不是对方受伤了,我就肯定要判刑?
A: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轻伤二级仅代表“伤得重不重”,并不代表“一定是你打的”。在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中,一定要关注“伤病关系”。如果对方本身有严重的骨质疏松或脊椎退行性病变,律师可以申请“损伤程度与外力作用参与度”鉴定。如果能证明骨折主要是自身病理原因导致的(即病理性骨折),或者外力仅仅是诱因,那么在法律上就很难认定你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案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动摇了因果关系的根基。
Q:对方找了一个脑子不太灵光的人作证,警察觉得他能说话就能作证,这种证词能信吗?
A:这类特殊证人的证言在法律上属于“待补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推翻这类证词,不能靠骂他“撒谎”,而要靠法律和医学逻辑。法律要求证人必须“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如果他连案发的基本逻辑就说不清楚,仅仅能说出几个动词,那么他的证言在法律上属于“待补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Q:对方的口供经常变化,这种口供能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A:这种“变来变去”恰恰是你脱罪的救命稻草。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被害人的陈述在核心细节(如作案工具、作用力方向、倒地姿势)上前后不一,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这就属于“事实不清”。你要做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绝不在不符合事实的笔录上签字,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或怕重判而违心认罪。
编辑:袁钰琪(实习)
若您有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400-057-3132或者13530053568(微信同号)普罗权彰律师团包含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
品牌律所,超过500名执业律师、专家、顾问、专业人员,全国多家分所☞律所最新资讯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包含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