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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提供线索,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8 14:56:44点击: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而当亲属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呢?我们通过田某集资诈骗案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亲属提供线索,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图1)


被告人田某,原是北京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年期间,他以合作经营为名,编造虚假项目,签订合作合同,非法集资。以零风险和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被害人832.9万元,案发时仍有732.09万元未还。田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田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辩护人提出应扣除已支付的高额利息等费用,还称徐某有共同诈骗故意,田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且有检举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显示,田某被捕前,公安机关找到田某的亲属,该亲属反映田某可能住在圣德堡饭店405房间,还提到前几日自己手机有两个被叫电话,回拨不通,可能是田某的。侦查人员经侦查,确认电话是饭店电话,查到住宿登记后,在该饭店405房间将田某抓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鉴于其亲属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田某被抓时配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亲属提供线索,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图2)


一审宣判后,田某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田某称量刑过重,定性不公平,应定非法集资。其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自首正确,但量刑仍重。检察院抗诉称,田某亲属提供的是或然性线索,经侦查落实后才抓获他,田某是被动被抓,且无主动投案行为,一审将亲属提供线索视为自首,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应受惩处。鉴于其亲属提供线索协助抓获,且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酌予从轻处罚。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一审认定自首不当,适用法律有误,维持原审量刑,纠正自首认定。

 

那么,本案中田某亲属提供线索协助抓获的情节,能否认定为自首呢?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破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亲属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情况是否认定为自首没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田某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没有体现悔罪认识。从侦查机关角度看,是通过自身侦查工作抓获田某,虽亲属提供线索降低了侦破难度,但未达到自动投案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所以不能认定为 “自动投案” 和自首。

 不过,田某的亲属作为直系亲属提供线索,确实节约了侦查机关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从人伦情理看,亲属承受了巨大压力,提供线索也有希望减轻犯罪人罪责的心理。因此,这种亲属协助抓捕行为与一般公众协助不同,司法机关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二审法院否定自首认定,但仍酌情从轻处罚,维持原判刑罚是恰当的。这一案例也为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了亲属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在量刑中的考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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