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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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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岁未成年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是轮奸罪还是强奸罪?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8 16:06:14点击:

今天的真实案例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当下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认定问题,一定要认真看。 某日,15岁的被告人李某,伙同当时只有13周岁的未成年人申某某,把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后因被害人亲属报案,李某被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伙同他人轮奸幼女,考虑他不满16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判了有期徒刑八年。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


13-15岁未成年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是轮奸罪还是强奸罪?(图1)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
1、与不满 14 周岁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轮奸?
2、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该适用什么罪名?

先探讨轮奸认定问题。二审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轮奸共同犯罪说”认为,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得有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本案另一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不算犯罪主体,也没犯罪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轮奸。但另一种“轮奸共同行为说”觉得,刑法规定的“轮奸”只是强奸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认定轮奸,只要看有没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奸淫行为就行,不要求各行为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

轮奸的认定关键,首先是看有没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奸淫行为,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没啥必然联系。就如本案,虽然申某某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主体,他俩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但李某具有伙同他人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认识和行为,这是客观事实。申某某的奸淫行为也确实存在,不能因为他不负刑事责任就当没这回事。所以,即使申某某免责,也得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毕竟立法规定轮奸这个量刑情节,就是觉得它比单独强奸更严重,对被害人危害更大,要是非要求轮奸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违背立法本意。

再看奸淫幼女的罪名适用。2002年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直接取消奸淫幼女罪,统一按强奸罪定罪。本案李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二审考虑李某为未成年,减轻处罚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这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法律对强奸罪、轮奸等恶劣行为的认定很严格,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遇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勇敢站出来,法律永远是咱们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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