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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到家再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1)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9 15:30:43点击:

下班到家再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1)

今天普罗米修小编给大家带来没带钥匙,再返回公司最后出事故算是工伤的分享。

张三是某公司员工,2018年6月16日晚上下班后后回到出租屋,发现没带钥匙,于是打的再返回公司拿钥匙。晚上19时10分左右,张三乘坐的的士与迎面驶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张三严重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出脑颅处创伤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

 

后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路线已经偏离了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这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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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最后判决,张三返回公司拿钥匙的路线已经偏离了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也不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予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社局有对工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人社局受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三及公司,程序合法,并无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张三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点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三在下班后回到出租屋,发现没带钥匙,于是再打的回公司拿钥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情形与往返于工作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并不相符。所以张三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人社局对其认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对张三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张三认为其应被认定为工伤。张三是工作后下班回家,返回公司拿钥匙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绕道的常态,应当属于下班途中。法院认为,张三从回到出租屋后再去公司拿钥匙的路线已经偏离了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张三回公司拿钥匙的行为也不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张三的主张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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