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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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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钱,变卖质押物造成经济纠纷吗?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9 15:49:23点击:

在最近几年疫情下,很多人经济上出现了问题,就会去贷款,借款。到了还款日又还不了。这也是最近经济纠纷特别多的原因,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个经济纠纷的案例。

 

张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并承诺第二年一月一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经济纠纷的情况。张某还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块的手表作为抵押,之后李某与张某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三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张某将手表交付给李某。

 

然而还没到第二年1月1日,李某因家中急事急需用钱,问张某索要借款,张某手头却无钱归还。由于李某急需用钱而此时张某无钱归还,李某认为张某属于不归还借款,则手表归自己所有,欲将手表变卖,张某认为李某无权处理其质押的手表,便以经济纠纷的名义将李某告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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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经济纠纷的法律上来说张某的行为如何呢?

 

经济纠纷原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经济纠纷原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6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他们经济纠纷的原因,首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当事人协定以质押财产出价,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为质押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月1日一次付息,在债务到期前,李某是不能直接将手表归为己有并进行变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3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从经济纠纷的角度来看如果张某的手表在质押的过程中被查出是假冒进口音箱,价值不足以作为担保物,那么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如果张某拒绝,则李某才可以将质押的手表进行变卖。故张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而造成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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