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转变为合同诈骗会怎样?
合同纠纷转变为合同诈骗会怎样?
在生意场上,经常会出现买卖纠纷即双方通过约定的条件进行交易而产生的纠纷,通常我们把这种商业交易纠纷判断为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或债务纠纷。然而以上纠纷也因特定因素可能转化为合同诈骗,这样就转化为民事和刑事交叉的案件,下面就合同纠纷转变为合同诈骗犯罪做浅要分析。
案情概要
2016年6月,李某开始与在深圳做钻石生意的胡某某接洽,李某通过微信化名与胡某某接触称其在广东某地做珠宝门店销售,微信朋友圈大部分传播的信息也与珠宝销售有关。
某日李某称其有客户需要购买一批高质量的钻石,大小从8厘到1克拉不等,希望胡某某提供相关产品到他门店面谈。胡某某随即携带价值约80万的钻石到李某指定的珠宝门店进行洽谈,当天李某告诉胡某某客户需要考虑几天,让他把货品留在李某处以便客户验货及谈判。
到2017年初,胡某某觉得事情拖得太久,便独自来到上次见面的门店,发现店门紧闭得悉此店已关门半月有余。胡某某立刻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简单了解情况后以经济纠纷为由建议胡伟平走法院诉讼,警察暂时未能立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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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因此,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合同签订后主客观上是否为履行合同作了努力,便成为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首先,本案中李某在微信中化名“李某”虽然读音相同,但存在虚构虚假身份的嫌疑,其朋友圈的珠宝销售相关信息是否故意迷惑的目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其次,李斌声称有客户要购买一批钻石的意向是否真实也需要做基本判断甚至深入调查;另外,李斌所指定的门店是否为其经营,是否有借用场地取得胡伟平信任的意图需要核实;最后,李斌拖延归还货品或存在假意支付货款,是否认定其侵占财产有待核实。
从这些角度来看,我们普遍认为李斌很大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否构成还要考虑以下要素: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主观目的很难通过直观的方法看到,只能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表现去推测。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签订期间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签订合同期间夸大自己履约能力,后来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行为无履行合同的意图,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骗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定为合同诈骗罪。
2、履约期间实际能力与行为。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不实之处,合同签订后积极提高履行能力,即使失败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获取合同权益后,对合同义务予以搪塞、推托,甚至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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