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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说辞退就辞退?深圳律师一招破解“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谎言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25 14:46:28点击:

一、案件导入

在职场中,试用期往往被视为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雇期”。许多公司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

就可以随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员工扫地出门,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然而,法律的

底线不容随意践踏。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件,揭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的常见陷阱,并探讨劳动者如何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巧妙质证,仲裁采信

在劳动仲裁庭审上,XX 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态度傲慢,坚称张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无

法胜任岗位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

面对对方的强词夺理,我并未急于反驳,而是向仲裁庭抛出了三个致命的连环问题,直击对方

的证据软肋:

第一,“请问被申请人,你们主张的‘录用条件’究竟是什么?是否有张某某签字确认

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或岗位说明书?”对方律师支支吾吾,最终承认没有书面确认文件,仅

凭部门主管的“主观印象”。


第二,继续追问:“既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那么公司所谓的‘考核标准’在哪里?是否

有量化指标?”对方再次语塞,拿不出任何成文的考核制度。


第三,“退一万步讲,即便有标准,请问考核结果在哪里?张某某是否签收

过任何不合格的考核报告?”对方律师彻底哑火,只能辩称“内部系统里有记录,但没打印出

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

个要件:一是有明确、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录用条件;二是有客观、公正的考核标

准和考核过程;三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条件。XX 科技公司“三无”(无告知、无

标准、无结果)的辞退行为,纯属违法解除!

仲裁庭最终完全采信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 XX 科技公司向张某

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6000 元(2N)。


三、击退再攻,终审全胜

XX 科技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试用期考核属于企业自主用工

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司试图通过提交几份未经张某某签字的“内部评估表”来补救证据。我当

庭指出,这些评估表系公司单方制作,且形成时间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属于事后补造的证

据,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进一步向法官阐明,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

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重大影响,举证责任完全在用人单位。公司无法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

性,就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

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解除行为缺乏事

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 XX 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拿到终审判

决书的那一刻,张某某长舒了一口气,正义虽迟但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试用期违法解除纠纷。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严重的法律误区,认为试

用期就是“白用期”。

在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以下实务建议:

试用期解除的“三要件”缺一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九条,用人

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做

到:录用条件明确具体且已告知劳动者;考核过程客观公正且有据可查;考核结果证明确

实不符合条件。

劳动者的维权策略:面对试用期被辞退,劳动者切勿盲目签字认可。应要求公司出具书面

的解除通知,并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公司拿不出

合法的考核依据,即可果断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2N 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企业的合规警示:企业在招聘时应制定完善的《录用条件确认书》,并在入职时由员工签字

确认。试用期内应建立规范的考核机制,若发现员工不胜任,应及时固定考核不合格的证

据并书面反馈,切忌“口头辞退”或“随意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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