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员工穿工服拍照就说是公司的人?法院:证据不足,驳回!|刑事律师解析
2022 年 4 月中旬的一个下午,我的律师办公室迎来了一位神色慌张的当事人。他叫鞠某,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 D 宠物诊所的经营者。刚一坐下,他就急匆匆地从包里掏出一份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仲裁开庭应诉通知书,语气中满是委屈与不解:“律师,我真的不认识这个人,诊所也没有这个员工,她完全是告错人了!”
经过仔细倾听与梳理,我了解到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申请人张某某主张,她于 2021 年 10月 20 日经鞠某面试后,于 10 月 27 日正式入职 D 宠物诊所,担任医疗助理一职。双方约定工资由底薪 5000 元、每天 30 元餐补以及提成构成,每月通过案外人李某某的个人微信转账发放上月工资。2022 年 3 月 21 日,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 D 宠物诊所支付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21 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9500 元,以及 2021 年 10月 2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3750 元。
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了一系列看似“铁证如山”的材料:包括与微信名称为“D 宠物医院”“D 医疗工作群”“中华犬大眼眼妹甜甜救护群”及“温某某”等人的聊天记录;李某某微信转账发工资、“D 宠物医院”微信转账发加班工资、“温某某”微信转账发餐补的截图;一段显示她穿着 D 宠物诊所工衣工作情景的视频光盘;以及 D 宠物医院的处方笺和检测报告。
面对这些材料,鞠某连连摆手,坚称诊所从未雇佣过张某某,也没有注册过相关微信账号。作为鞠某的代理律师,我深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举证弱势地位,因此仲裁委对劳动者的证据审查通常会相对宽容。但宽容不代表毫无底线,只要抓住证据链的致命缺陷,就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仲裁庭审的质证环节,我针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反驳。首先,我指出微信账号无须实名注册,微信名称更不要求真实姓名。聊天窗口显示的个体姓名或群名称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根本无法确认聊天各方的主体身份。被申请人从未注册过“D 宠物医院”微信账号,也未建立相关微信群。其次,张某某提交的工资单没有原件核对,既无盖章也无签字。再次,那段所谓的工作视频纯属申请人单方制作,且被申请人处根本没有视频中那款工衣。最后,处方笺和检测报告均没有被申请人的盖章和签字,完全不排除是申请人单方伪造或获取的可能。
尽管张某某在仲裁中声称工作由鞠某安排、向其汇报,但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 D 宠物诊所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她的全部仲裁请求。
然而,张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在一审阶段,她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 6 张收款方商户全称为“D 宠物医院深圳健康花城店”的客户微信付款凭证、显示其个人信息的医院后台服务系统数据照片、医院处方笺以及粤康码和行程码。
面对这些新增证据,我继续见招拆招。我指出,付款凭证的收款方是“D 宠物医院深圳健康花城店”,而本案被告是个体工商户“深圳市 D 宠物诊所”,主体名称并不一致。更关键的是,部分付款凭证的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这与她主张的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入职时间存在明显矛盾。此外,处方笺上赫然写着“兽医师张某某”,但张某某在庭审中却自认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至于粤康码,其部门信息完全可以自行备注,且系统显示有修改记录,部门名称和地址也与 D 宠物诊所不符。
在庭审中,张某某突然提交了 4 组补充证据,包括与店长张某、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视频以及李某某的执业兽医备案表。休庭后,我立即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在与鞠某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某始终称呼对方为“医生”,从未叫过“老板”;工作视频的拍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25 日,与她主张的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的工作期间严重不符;而李某某的执业兽医备案表备案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同样晚于张某某主张的工作期间。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认定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 D 宠物诊所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劳动纠纷中,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穿着工服拍了照、在店里录了视频,就能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员工。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穿着工服拍照,但工服并非专属定制,视频系单方制作且时间存疑。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是高频证据,但微信名称不具唯一性和真实性,且转账付款人是自然人而非用人单位时,必须审查该自然人是否代表用人单位实施支付行为。劳动者在维权时,切忌仅凭单一、薄弱的表象证据就盲目主张权利,否则不仅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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