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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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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非强制招标项目,阴阳合同该按哪一份结算?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27 14:44:16点击:

核心结论:非强制招投标工程项目,即便办了招投标、做了合同备案,备案报建的 “阳合同” 

不一定作为结算依据,优先以双方真实意思、实际履行的 “阴合同” 结算;发包人提前使用

未竣工验收工程,不能直接免除施工单位的法定保修责任。


我国工程建设规模庞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持续上涨。强制招投标项目裁判规则清晰,

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阴阳合同效力、结算依据一直是司法实务高频争议。下面结合完整判例拆解

实务要点。

案件基础事实

优某德科技公司(发包人)、雷某建设公司(承包人)针对东莞松山湖工程项目:

  1. 2010‑08‑24,签订备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阳合同】,约定承包涉案工程;

  2. 2010‑08‑28,另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承包范围、价款结算、工期、维

    修条款与阳合同不一致;

  3. 2010‑08‑29,签署《补充协议》,写明:阳合同仅用于报建,不作结算,双方全部按阴合同

    执行。

2010‑10‑15 施工进场,2011 年 8 月完工。

  • 承包人雷某公司起诉:要求按备案阳合同,主张工程款17241655.74 元、逾期利息1060361.83 元;

  • 发包人优某德公司反诉:主张维修费等损失合计4758090.83 元。

三组关键数据:原告诉请工程款 1724.17 万;一审判决支付 1532.30 万;二审改判应付工程款 

772.98 万,同时承包人需赔付维修费 310.80 万 + 鉴定、咨询费 39.89 万。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有 3 个争议点:结算依据、防渗漏保修期、工程质量责任。

  1. 结算:工程虽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但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并备案,一审认定应当以备案阳合

    同作为结算依据,判令支付工程款 15323035.46 元及利息;

  2. 质保期:合同写防渗漏保修期 1 年,违反法规最低 5 年强制规定,按备案质量保修书确定保修

    期 5 年;

  3. 质量责任:鉴定证实渗漏源于施工不规范,但发包人未竣工验收提前使用工程,依据旧司法解释,

    对质量索赔不予支持,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

上诉关键代理观点

1、结算为什么不该用备案阳合同?

①本案属于非强制招投标项目,案涉招标只是发包人内部邀标筛选,并非《招标投标法》法定完整招

投标程序,这份备案合同≠司法解释所说的 “备案的中标合同”。一审把 “备案合同” 和 “备案的

中标合同” 混为一谈。 ②非强制招标项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就算自愿搞招标、做备案,后续另

行签订实质性不一样的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阳合同仅报建使用;

后续两份补充协议均约定权利义务以阴合同为准,履约过程也是按阴合同执行。 ④司法鉴定规范明确: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招标的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以实际履行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2、工程质量责任不能直接免除承包人保修义务

①司法鉴定报告证明漏水开裂是施工不规范导致;承包人一审确认质量问题,且放弃重新鉴定,鉴定报

告应当采信; ②一审将 “个别车间调试使用” 扩大认定为整体工程擅自全部使用; ③发包人擅自使用

未竣工工程,可以拒绝部分质量违约索赔,但不等于直接抹掉承包人法定保修义务。承包人后续签署

《质量保修书》,自愿承担保修责任。

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完全采纳上诉代理意见:

  1. 结算依据:案涉招投标不属于法定招投标,阳合同不属于司法解释意义上 “备案中标合同”;双方真

    实意思、实际履行是阴合同,工程款按阴合同结算;

  2. 质量责任:质量缺陷由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和发包人提前使用没有因果关系,承包人应当承担保

    修赔偿;

二审改判:发包人应付工程款 7729841.79 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维修费 3108000 元、鉴定及咨询费

 398900 元。 承包人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实务总结

公权力介入招投标制度,初衷是保护公共利益。

强制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严格约束,以备案中标合同结算; 非强制招标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优

先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自愿走过招投标流程、完成备案,如果备案合同仅用于报建,有书面证

据证明另有实际履行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仅免除 “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法定保修

义务,保修期内施工方依旧要承担保修责任。


Q1:不是强制招标的工程,只要合同备案,就一定按备案合同结算吗?

A:不是。关键看这份备案合同是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真正中标合同。如果只是走形式、仅用于报建,

双方书面约定不按这份结算,并且实际履行另一份合同,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Q2:怎么区分 “备案合同” 和司法解释里的 “备案的中标合同”?

A:“备案的中标合同”,是经过完整法定招投标程序、中标后签订、备案,用于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只是

为报建办证做备案,招投标流程流于形式,双方明确不按此履行,不属于该类合同。


Q3:阴阳合同,《补充协议》写明备案合同仅报建使用,效力怎么样?

A:在非强制招标项目下,该约定有效,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真实合意;但强制招标项目下,阴阳合同、

这类约定会无效。


Q4:发包人没竣工验收就提前用工程,是不是施工方就不用管质量问题了?

A:不是。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不能再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主张工程质量违约责任;但法定最低保修义务依

然有效,保修期内施工人仍要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Q5:防渗漏工程法定最低保修期多少年?合同写 1 年有效吗?

A: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水、防渗漏最低保修5 年。合同约定 1 年,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该约定无效,按 5 年执行。


Q6:非强制招标项目,阴阳合同,造价鉴定用哪一份合同?

A: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无法定强制招标要求的工程,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优先采用双方

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


Q7:承包人一审认可质量问题、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还能推翻鉴定报告吗?

A:一般不能。若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资质违法、程序严重错误,当事人已经确认质量问题又放弃重新鉴定,

鉴定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


Q8:非强制招标项目,自愿做招投标,哪些瑕疵会导致 “中标备案合同” 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A:邀标内部确定承包人、没有公开招投标法定流程;书面明确备案合同仅报建;全部履约、付款、补充协

议均指向另外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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