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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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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写明“备案合同仅报建”,能否推翻阳合同?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28 16:54:24点击:
核心结论:双方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备案合同仅用于报建、不作结算,在非强制招标项目中合法有效,可直接作为推翻阳合同、采信阴合同的核心裁判依据。

一、本案精准案件数据

1. 报建阳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8月24日; 2. 真实阴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8月28日; 3. 关键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10年8月29日; 4. 履约全程:所有施工、增补、结算均按阴合同执行。

二、案件核心事实

双方在三份文件中层层锁定真实合意:先签备案合同、再签实际合同、最后补签协议明确“阳合同作废、仅作报建”。后续挡土墙补充协议、附属工程补充协议,全部再次确认:双方权利义务以后合同为准。一审无视整套证据链,二审完整采信全部书面证据。

三、实务问答

Q1:后签的补充协议,能否推翻先签的备案合同?A:可以。民事合同以最后真实合意为准,在后约定优先于在前格式合同。
Q2:仅口头约定不报建结算,是否有效?A:无效,阴阳合同争议必须以书面证据固定真实意思。
Q3:多份补充协议统一指向阴合同,效力如何?A: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直接认定阴合同为唯一真实履约依据。
Q4:强制招标项目,能否约定备案合同仅报建?A:不能,强制招标项目该类约定无效,属于规避招投标法。
Q5:结算前双方一直按阴合同对账,能否佐证真实合意?A:可以,实际履约行为是司法认定的核心事实依据。
Q6:报建合同与实际合同价款差异巨大,如何认定?A:结合补充协议、履约行为、施工内容,以真实履行价格为准。
Q7:甲方如何规避阴阳合同举证不利风险?A:必须书面锁定“备案仅报建、实际以某合同为准”条款。

四、独家实务知识点

独家干货:阴阳合同胜诉核心,从来不是口头辩解,而是“书面锁定+全程履约闭环”。只要补充协议明确性质、后续履约全部对应阴合同,阳合同再正规、再备案也会被彻底架空。

五、案件最终结果

全套补充协议被二审完整采信,直接作为改判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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