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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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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签证不慎获刑,析毫剖离终获清白——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二审改判无罪辩护案例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9-09 11:55:37点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立足时代发展大势,秉持开放包容的对外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与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积极推动国际交往与跨国友谊建设,为全球和平稳定、互利共赢发展贡献重要力量。随着中外经贸往来、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工作成为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重点工作,依法打击出入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涉外人员流动秩序,是维护国门安全与涉外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办理出入境相关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精准区分合法涉外代办服务与违法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杜绝机械司法、扩大化定罪,保障法律准确适用,兼顾司法公正与对外经济交往活力。本案系典型的出入境领域法律适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协助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出具相关担保材料被一审定罪,辩护律师深耕案件细节、精准拆解法律适用误区,最终成功实现无罪结果,具有极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一审定罪身陷囹圄,家属紧急求助求援

2022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笔者正在外地休假,一通来自深圳的陌生电话打破了假期的宁静。接通电话后,听筒传来一位老人带着浓重客家口音、焦急万分的声音。来电者肖阿姨称,自己通过亲友推荐得知笔者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其女儿黄某某因涉嫌出入境相关犯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并收押。


肖阿姨自述,自己独自抚养6岁外孙女,孩子日日追问母亲去向,她始终无言以对,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与焦虑之中。她恳切恳请笔者伸出援手,为其女儿提供法律帮助。笔者耐心安抚老人情绪,引导其完整陈述案件始末,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经了解,当事人黄某某系深圳多家企业经营者,长期在深圳蛇口从事外贸经营业务。2021年6月至9月期间,黄某某以其名下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名义,为VXX、AXX、GXX等五名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人代办商务签证延期业务,先后七次向深圳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企业担保函等申请材料,累计收取服务费用8500元。其中,仅两次签证延期申请审核通过,剩余五次申请均未通过官方审查。


深圳市南山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排查外国人非法居留相关线索时,发现了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案件初期,公安机关仅将黄某某作为证人传唤配合调查,后续对其行为启动刑事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8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黄某某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笔者初步了解案情后发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大多以定罪处理,二审改判难度极大,遂如实告知肖阿姨案件上诉改判概率较低,且需承担律师费用。但肖阿姨明确表示,其女儿已自行提交上诉状,原辩护律师也建议其更换专业律师争取二审转机,她充分信任笔者的专业能力,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希望笔者接手案件辩护工作。秉持律师执业初心与社会责任,笔者应允休假结束返回深圳后,全面核查案件材料、研判案件走向。

二、受托接手二审辩护,深耕案情锁定争议焦点

返回深圳后,笔者与肖阿姨当面深度沟通,结合案件风险、当事人诉求及案件细节,正式接受委托,担任黄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整理家属提供的案件材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依法申请完整阅卷,并调取了一审庭审全程录像。核查庭审录像后发现,一审庭审流程极度简化:因黄某某一审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整庭审时长不足十分钟,并未对案件核心事实、法律适用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随后,笔者前往看守所会见黄某某,当面核实案件细节、了解其主观认知与案件经过。黄某某全程委屈且懊悔,明确表示自身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其仅为有长期业务合作的外国人代办签证延期,虽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存在细微瑕疵,收取的费用仅用于弥补交通、时间、企业运营等成本,并非恶意牟利。


黄某某自述,案件初期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始终以证人身份协助核查,从未知晓自身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审阶段,其听从原律师建议签署认罪认罚,本可争取缓刑,最终却被判处实刑,身陷牢狱。羁押期间,同监室人员均告知其案件二审改判希望渺茫,导致其心态崩溃、情绪极度低落。


为精准研判案件,笔者全面检索同类判例与法律规范,发现经济发达一线城市此类涉外签证代办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大多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但结合《刑法》条文原文剖析,笔者发现核心法律适用漏洞: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出入境证件”,而本案当事人仅提交担保函、情况说明等签证申请辅助材料,从未出售任何法定出入境证件,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应当不构成犯罪。


司法判例的普遍定罪现状与刑法明文规定、法理逻辑形成明显冲突,案件辩护陷入迷雾。笔者深知,本案辩护核心不在于事实辩驳,而在于突破机械司法误区、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精准解读立法本意,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三、坚守法理敢于抗辩,精准辩护厘清核心争议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突破表象化裁判思维,坚守法律本源与公平正义,敢于对抗不当定罪、机械司法。即便本案一审定罪、同类判例普遍入罪,笔者始终坚守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两大核心原则,坚定本案无罪的辩护核心观点。
笔者认为,刑事辩护绝非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结合案件事实、立法本意、司法规则与社会价值,提炼核心有利情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笔者向二审合议庭提交全面、详实的无罪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事实存在错误,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黄某某为五名外国人代办M字商务签证延期、七次提交申请材料”的基础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材料虚假、牟利8500元”两项核心事实不予认可,具体异议如下:


1. 涉案担保函不存在虚假认定的法理与事实依据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2条、深圳市公安局《延期、换发M字签证业务指引》相关规定,涉案担保函系深圳本地邀请单位为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依法出具的责任担保文件,核心作用是由邀请单位对外国人在华居留、商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该文件本质是民事与行政法律层面的责任承诺,仅存在法律效力有效、无效的区分,法律层面无“虚假担保函”的定性。公诉机关将合规出具的责任担保函直接认定为虚假材料,缺乏法理支撑与法律依据。


2. 涉案情况说明不属于虚假材料
本案中,黄某某仅先后出具两份情况说明,用于辅助外国人签证延期申请。根据深圳公安签证业务指引,该类情况说明属于“本人商贸活动证明”,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并未限定商贸活动必须为已完成项目,明确包含在华现有业务、未来计划开展业务两种情形。

结合案件证据,涉案五名外国人均与黄某某及其企业存在信息咨询、翻译、税务筹划等真实商务合作,且双方存在后续业务合作的可能性。因此,涉案情况说明内容真实反映双方商务关联,不存在虚构、伪造情形,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


3. 涉案费用并非违法获利,无牟利事实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8500元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黄某某七次代办服务实际收取费用仅7000元;其次,该笔费用不属于违法获利。黄某某为代办签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成本,需亲自前往出入境部门咨询政策、填报资料、对接流程,同时产生交通、企业运营等实际开支。扣除全部合理成本后,黄某某无任何盈利,主观与客观层面均无牟利行为。

(二)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20条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犯罪对象为护照、签证等法定出入境证件,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证件的牟利行为。本案当事人行为完全不符合上述要件:


1. 涉案担保函、情况说明不属于法定出入境证件
其一,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出入境需核验的证件为护照、正式签证、国际旅行证件等,涉案担保函与情况说明仅为签证延期申请辅助材料,并非出入境核验证件,不属于本罪法定犯罪对象。
其二,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定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查验资料有明确列明范围,其中并不包含企业担保函、商贸情况说明。
其三,从行政监管规则来看,深圳公安签证业务指引明确将担保函、情况说明归类为“外国人居留延期申请材料”,与正式签证、出入境证件本质不同,仅用于境内居留延期审核,不具备出入境通行功能。
其四,从法益保护角度分析,本罪隶属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保护的是国家边境出入境管理秩序。而本案涉案材料仅用于外国人境内停留居留延期,不涉及出入国境、边境行为,不会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与本罪保护法益无关。参考深圳中院生效判例,仅用于境内居留、无法用于出入境的证件材料,依法不认定为出入境证件。

其五,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可知,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涉案签证均具备出入境通行功能,行为人用于协助外国人跨境流动,与本案单纯境内居留延期代办行为有本质区别。


2. 当事人无“出售证件”的犯罪行为

出售行为的核心特征是有偿牟利、对价交易。本案中,黄某某单次服务收费极低,扣除合理成本后无任何利润,不具备牟利属性,不符合出售行为的核心特征。对比深圳中院同类判例,合法认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单份证件交易价格均万元以上,牟利目的性明确,与本案低成本、零利润的代办服务完全不同。


同时,涉外单位代办签证延期系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根据深圳公安官方业务指引,邀请单位可为有合作关系的外国人代办签证延期,黄某某的行为完全契合官方允许的代办范畴,属于合法商事辅助服务,并非违法售卖证件。其收取的费用仅为跑腿、人力、运营成本补偿,不属于违法交易对价。

(三)当事人主观上无出售出入境证件的犯罪故意

1. 黄某某与涉案外国人存在长期、真实的商务合作基础,其出具担保函、协助办理签证延期,核心目的是维系双方商事合作、促进外贸业务开展,并非以售卖材料、非法牟利为目的,主观上无任何犯罪动机。其行为契合我国鼓励涉外经贸往来、促进国际交流的政策导向,与刑事犯罪的主观恶意有本质区别。


2. 从普通人的认知角度,担保函、商贸情况说明属于企业商务证明材料,并非社会普遍认知中的“证件”。法律法规、行政规则均将其归类为申请辅助材料,而非出入境证件。要求普通企业经营者预判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可归责性,无法推定其具有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主观故意。

(四)本案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即便认定黄某某出具的部分申请材料存在细微瑕疵,其行为也仅属于行政违法,完全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4条规定,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承担外国人出境费用等行政处罚方式规制,无需动用刑法手段。


一审判决将普通行政违规行为扩大解读为刑事犯罪,将签证申请辅助材料认定为法定出入境证件,属于过度扩大司法解释、机械适用法律,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二审辩护初见成效,案件发回重审重获自由

笔者整理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类案判例、法律依据及案件证据材料后,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当面、书面沟通,充分阐释本案法律适用争议与无罪核心理由。承办法官经审慎审查,认可本案存在重大法律适用争议,一审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3年1月13日,春节前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将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立案后,笔者第一时间向合议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充分说明本案无罪事实、当事人社会危害性极低、无逃逸风险等情节。2023年2月9日,法院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2月10日,被羁押半年之久的黄某某顺利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重拾正常生活,案件辩护取得关键性阶段性胜利。

五、持续攻坚不懈沟通,最终撤诉实现无罪结果

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及家属再次委托笔者代理重审阶段辩护工作。重获自由的黄某某来到律所,与笔者深度沟通案件细节,彻底坚定了无罪辩护的信心与决心。

结合案件进展,笔者确定重审阶段核心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搜集补强证据,固化当事人与外籍人员真实商事合作的事实,彻底否定买卖交易属性;二是持续与公诉机关深度沟通,争取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实现不战而胜的无罪结果。


笔者指导当事人梳理留存的全部业务资料,调取长期以来与涉案外籍人员的往来邮件、报关单、纳税证明、企业工商信息、商务合同等大量证据,完整佐证双方存在真实、持续的商事合作关系,并非陌生主体之间的证件买卖牟利行为,从根源上否定本案的犯罪属性。


争取公诉机关撤诉难度极大,相当于纠正检察机关此前的起诉瑕疵。团队并未懈怠,自2023年2月起,多次通过电话、当面沟通、书面提交材料等方式,向承办检察官阐述无罪观点:


2023年2月24日,笔者首次电话沟通检察官,明确提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3月9日,笔者现场向南山区检察院提交全部补强证据,佐证双方真实商事合作事实,证明当事人无牟利、无犯罪故意。


2023年3月14日,国家外交部发布新规,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来华签证及入境政策。笔者敏锐捕捉到政策导向,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政策文件,说明当前涉外执法、司法秉持包容审慎、鼓励对外经贸交往的原则,本案机械定罪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悖。


此后,笔者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持续阐述本案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证据不足的核心观点。即便检察官初期态度谨慎、认为案件仅为法律认知争议,笔者始终坚持专业立场,持续说理、举证,逐步推动检察机关转变认知。


期间,当事人因案件悬而未决、担忧再次被羁押,多次陷入焦虑。笔者持续安抚当事人情绪,稳定其心态,同时紧盯案件进度,发现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预判案件存在重大转机。


2023年6月初,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笔者送达刑事裁定书,正式裁定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黄某某的起诉。

2023年6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载明: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依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至此,黄某某彻底洗清罪名,重获完整清白。


后续,黄某某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3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其被错误羁押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全流程圆满落幕。

六、律师办案手记与实务启示

本案是出入境领域刑事案件中,通过精准无罪辩护、突破司法惯例、纠正机械司法的典型成功案例,既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也为企业经营、司法办案提供了重要启示。

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坚守法理初心、敢于对抗不当定罪是核心执业准则。对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质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能因司法惯例、一审定罪就放弃抗辩。辩护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深耕案件细节、精准拆解法律适用误区,结合立法本意、政策导向、类案判例全方位说理,通过多维度沟通、常态化跟进,推动办案机关采纳无罪观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广大涉外企业经营者而言,本案具有极强的风险警示意义。涉外签证代办、外籍人员在华服务等业务,看似属于正常商事辅助行为,但出入境领域法律规制严格、罪与非罪边界模糊。企业在开展涉外业务、对接外籍人员、代办相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不确定的合规风险、法律边界问题,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意见规避经营风险,杜绝因不懂法律、认知偏差引发刑事追责,实现企业合规稳健经营。


对司法机关而言,办理出入境类刑事案件,应当摒弃机械司法思维,严格区分合法商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恪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兼顾国门秩序管控与涉外经贸发展活力,让司法裁判既合法有度,又贴合社会发展与政策导向。


若您有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400-057-3132或者13530053568(微信同号)普罗权彰律师团包含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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