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Criminal Defense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管理履职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边界探析——刘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不起诉案评析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9-10 16:51:45点击: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及历史积案复查背景下,司法实践中易将市场主体依规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强迫交易刑事行为混淆,出现刑事扩大追责风险。本案中,行为人刘某基于市场管理授权开展食品安全与经营秩序管控,因十余年前的市场管理冲突于2019年被以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

辩护人从客观行为要件、主观犯罪故意、追诉时效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四个层面搭建辩护体系,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有效厘清了市场合规管理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界限,对同类案件审查认定、商事主体合规经营及精准司法适用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案情概况与诉讼过程

市场经营秩序治理过程中,合规管理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模糊,是商事类刑案的常见争议焦点。2019年,在扫黑除恶案件复查背景下,当事人刘某因2008年的市场水产管理纠纷被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致使时隔十年的历史管理纠纷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2007年末,深圳市某农贸市场淡水鱼抽检存在违禁物质超标问题,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为从源头规范供货质量、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市场管理人员与刘某协商,由其筛选合规水产供应商承接市场淡水鱼供货业务,通过招投标流程确定供货主体,最终由刘某实际控制的水产公司中标。


为杜绝场外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2007年12月,市场物业公司召开全体商户大会,明确限定市场淡水鱼进货渠道,仅允许三家指定水产公司入场供货,并委托刘某组建安保巡查队伍,负责规范商户进货行为、查处场外私自进货等违规经营情形。部分商户因对供货价格、货品质量存在异议,擅自绕过市场统一渠道外购水产品销售。

2008年12月6日,商户陈某某私自外购水产品入场售卖,安保人员在依规查处、收缴违规货品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就该事件以寻衅滋事事实立案处置,未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2月,原市场商户就十余年前的管理纠纷进行举报,公安机关重启案件调查,对刘某以强迫交易罪立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首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全面阅卷核查证据体系,多次提交法律意见。该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最终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行为终了至本次追诉间隔10年4个月,远超常规追诉周期。

二、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法理评析

(一)客观行为层面:涉案行为属于市场合规管理履职,不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交易,破坏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刘某实施的巡查管控、违规货品收缴、规范进货渠道等行为,均基于市场物业公司的正式授权,属于维护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的履职行为,并非个人实施的商业强制行为。


安保人员查处违规场外进货行为,规制对象是商户违规经营行为,而非强迫商户与特定主体发生交易。涉案冲突发生在市场监管、违规处置的管理场景,并非发生于商品交易环节,不满足强迫交易罪的时空要件与行为要件。在案书证及市场管理说明材料亦证实,冲突起因系货品资质不合规,与强迫交易无法律关联。

(二)主观故意层面: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犯罪目的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直接故意。本案限定三家供货主体的经营规则,系市场统一公示、商户集体知晓的管理制度,并非刘某个人私自设定的垄断经营条件。刘某实施的各项管控行为,目的在于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防范市场经营风险,不存在通过暴力或管理手段强制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不具备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追诉时效层面:涉案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无时效延展事由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行为发生于2008年,适用行为时刑法标准。原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对应五年追诉时效。即便参照《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追诉标准,本案行为终了于2008年12月6日,2019年启动追诉时距行为终已逾十年,已然超过法定追诉期限。


同时,本案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中断的法定情形。刘某长期在辖区正常居住、经营,无逃避侦查、逃避审判的行为;追诉周期内,无被害人或相关主体就强迫交易行为提出控告,不存在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应再行追诉。

(四)程序适用层面:同一事实重复追诉,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自然行为、同一危害事实重复作出刑事否定评价与追诉。2008年,公安机关已针对本次冲突事实以寻衅滋事事由立案处置,司法机关已对该案行为性质、事实后果完成完整法律评价。
2019年侦查机关在事实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变更罪名对同一历史行为再次立案追诉,属于对同一事实的重复刑事评价,程序适用存在瑕疵,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与程序正当原则。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司法价值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经退查、延期审查后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存在强迫交易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结果有效纠正了历史市场管理行为的刑事扩大化追诉风险,明确了扫黑除恶常态化复查工作中,必须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追诉时效约束等基本原则,保障刑事追诉的合法性与审慎性。

四、实务启示与合规指引

(一)同类商事涉刑案件的辩护思路

针对市场管理行为引发的涉强迫交易旧案,辩护工作不应单一依赖时效抗辩,而应构建“行为定性甄别+主观要件否定+程序瑕疵抗辩+法律评价排除”的综合辩护逻辑。重点区分管理履职行为与交易强制行为的边界,通过授权依据、制度文件、场景属性否定犯罪构成,同时依托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否定重复追诉效力,实现精准无罪辩护。

(二)市场经营主体的合规启示

市场管理方及实际经营主体在开展秩序管控、渠道规范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托正式制度与合法授权,坚持平等、自愿、合规的市场经营原则。管理措施应当规范化、制度化,杜绝以管理为名干预商户自主经营权、变相垄断货源或采取过激管控手段,避免合规管理行为异化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三)司法办案的裁判指引

在积案复查与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区分合法履职行为与涉恶刑事犯罪行为。对于具备合法管理依据、以公共秩序与食品安全治理为目的、无非法牟利意图的管理行为,即便存在个别管理冲突,亦不宜轻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确保司法追责精准适度,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若您有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400-057-3132或者13530053568(微信同号)普罗权彰律师团包含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



品牌律所,超过500名执业律师、专家、顾问、专业人员,全国多家分所☞律所最新资讯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律师团队包含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在线律师咨询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53005356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755-22386300 手机微信同号 13530053568

二维码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