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转发资料、对接需求 = 犯罪?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主一从双双获刑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 x、黄 x 无视国家法律,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中二人三次共同介绍未成年
人朱 x 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依法成立。
具体行为分工:被告人黄 x 加入涉卖淫嫖娼微信群,负责将卖淫人员资料推送至嫖娼
人员,同时将嫖娼人员的需求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 x,二人配合完成介绍卖淫的完整行为链条。
二、各被告人量刑情节认定
(一)被告人黄 x 量刑情节
法定从宽情节
坦白情节:黄 x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黄 x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酌定从宽情节
次要辅助作用:黄 x 并非独立实施介绍卖淫行为,依托陈 x 提供的卖淫人员资料开展居
间传话、信息对接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介绍卖淫次数仅三次,获利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初犯情节:黄 x 无既往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注:原
文 “初犯、惯犯” 存在文字矛盾,结合案情及司法常规表述,应为初犯,惯犯与本案少
量单次犯罪事实不符,予以修正)
(二)被告人陈 x 量刑情节
法定从宽情节陈 x 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酌定从重情节陈 x 系本案核心人员,提供卖淫人员核心资料,主导共同犯罪,且累计介
绍 2 人多次实施卖淫行为,犯罪频次更高、涉案人员更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三、裁判结论
被告人陈 x、黄 x 共同实施介绍卖淫犯罪,且涉及未成年人卖淫,属于介绍卖淫罪的加重处
罚情形,依法应予惩处。 结合二人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被告人黄 x 系从犯、初犯,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次数少、获利低微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 x
作为主犯,存在多次介绍多人卖淫的从重情节,结合其认罪情节,综合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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