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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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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资料、对接需求 = 犯罪?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主一从双双获刑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9-22 16:58:14点击: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 x、黄 x 无视国家法律,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中二人三次共同介绍未成年
人朱 x 卖淫
,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依法成立。

具体行为分工:被告人黄 x 加入涉卖淫嫖娼微信群,负责将卖淫人员资料推送至嫖娼
人员,同时将嫖娼人员的需求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 x,二人配合完成介绍卖淫的完整行为链条。


二、各被告人量刑情节认定

(一)被告人黄 x 量刑情节


  1. 法定从宽情节

  • 坦白情节:黄 x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刑法》相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黄 x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1. 酌定从宽情节

  • 次要辅助作用:黄 x 并非独立实施介绍卖淫行为,依托陈 x 提供的卖淫人员资料开展居

  • 间传话、信息对接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介绍卖淫次数仅三次,获利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 初犯情节:黄 x 无既往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注:原

  • 文 “初犯、惯犯” 存在文字矛盾,结合案情及司法常规表述,应为初犯,惯犯与本案少

  • 量单次犯罪事实不符,予以修正)

(二)被告人陈 x 量刑情节

  1. 法定从宽情节陈 x 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 酌定从重情节陈 x 系本案核心人员,提供卖淫人员核心资料,主导共同犯罪,且累计介

  3. 绍 2 人多次实施卖淫行为,犯罪频次更高、涉案人员更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4. 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三、裁判结论

被告人陈 x、黄 x 共同实施介绍卖淫犯罪,且涉及未成年人卖淫,属于介绍卖淫罪的加重处
罚情形,依法应予惩处。 结合二人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被告人黄 x 系从犯、初犯,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次数少、获利低微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 x
作为主犯,存在多次介绍多人卖淫的从重情节,结合其认罪情节,综合裁量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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