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多起工地电线盗窃案中事前通谋收赃行为的司法定性研究
工地电线接连失窃,窃贼得手后将电线卖给陈 X 文。表面看陈 X 文只是收购赃物,
属于 “收赃人”,但刑事定性并非这么简单。 本案第一起盗窃事实发生前,王 X、
乔 X 玉已经和陈 X 文提前商量:盗窃电线之后,直接将赃物卖给陈 X 文。 很多人误以为,
只有动手去偷的人才构成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事前和盗窃行为人通谋,承诺事后收购赃物的,
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论处。 但本案存在关键辩护空间:
仅第一笔存在事前约定,后续几次盗窃,是否同样存在事前共谋,需要公诉机关举证证明。
不能仅凭第一次有约定,就直接推定后续每一次盗窃,陈 X 文都参与共谋。如果盗窃既遂之后才联系收购,
该笔就只能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多起工地电线盗窃案中事前通谋收赃行为的司法定性研究
本案系多人多起侵财类刑事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事前通谋收购赃物的定性边界。
司法实践中,收购赃物行为可区分为两类:其一,盗窃着手前,收购人与盗窃行为人达成合意,
承诺收购赃物,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犯;其二,盗窃既遂之后,收购人明知物品是赃物仍然收购,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 2023 年 12 月 16 日该笔事实,被告人陈 X 文事前已与王 X、
乔 X 玉约定收购赃物,符合盗窃罪共犯构成要件。但 12 月 17 日、12 月 21 日两笔事实,公诉机关
若主张陈 X 文均成立盗窃共犯,应当举证证明每一次盗窃实施前,双方已经形成共同盗窃合意。
单次事前通谋,不能当然推定后续全部交易均存在事前共谋。 本案揭示裁判规则:共犯合意具有相对性
,应当逐起事实审查共谋形成时间、内容,不能进行概括性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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