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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盗窃案哪些钱算涉案金额?法院金额认定标准详解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10-10 17:47:55点击:
法院只将被害人不知情的秘密转账计入盗窃金额,双方知情的保健品货款不计入犯罪数额;本案最终盗窃金额由三笔秘密转账构成,交易款全额剔除。
很多同类案件当事人容易踩坑:误以为只要推销保健品期间转的钱都是犯罪金额,或者以为所有转账都能剔除。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逐笔拆分、逐笔核验主观知情状态**,这也是此类保健品衍生盗窃案的核心审理重点。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第一笔转账2800元,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保健品购买价款,被害人知情且认可,属于真实消费支出,依法不计入盗窃金额。但当天间隔12分钟后,被告人再次转账的2800元,无任何交易依据、被害人完全不知情,属于第一笔盗窃金额。
后续2020年4月19日转账7566元、2020年11月22日转账19元,均为被告人私自操控账户完成,被害人无任何知情和授权,全部计入盗窃涉案金额。而被告人2020年5月9日主动存入的3000元,属于事后退赃抵扣,不扣减犯罪认定金额,只影响量刑。
1. 不计入犯罪金额:2020年1月7日交易货款2800元;
2. 计入犯罪金额:2020年1月7日秘密转账2800元、4月19日秘密转账7566元、11月22日秘密转账19元;
3. 案发前主动返还金额:3000元(仅量刑使用,不剥离涉案数额)。
高频问答
Q1:为什么第一笔2800元不算盗窃?
A:属于双方合意的保健品交易,被害人知情、是主动处分财产,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核心要件。
Q2:保健品定价虚高,能不能把高价部分算盗窃?
A:不能。定价争议属于民事消费纠纷,刑事只评价秘密偷转的钱款,不干预商品定价高低。
Q3:事后还回去的钱,会从涉案金额里减掉吗?
A:不会。犯罪金额以既遂时实际转出数额为准,退赃是量刑情节,不改变犯罪数额认定。
Q4:小额19元转账,也会被计入犯罪金额吗?
A:会。单次金额再小,只要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均累计计入总涉案金额,体现持续作案的主观恶性。
Q5:多笔转账时间跨度大,会分开定罪吗?
A:不会,属于连续作案、同一犯意、同一作案手段,法院统一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按一罪处理。
Q6:匿名存入的3000元,属于退赃还是合法支出?
A:属于主动退赃行为,可酌情从轻,但无法抵消已经既遂的盗窃犯罪事实。
Q7:老人拿到产品后觉得买贵了,能推翻之前的交易认定吗?
A:不能。事后反悔不影响当时交易的真实性,知情交易部分始终不计入刑事案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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