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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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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管勾结外人偷仓库货品,内外联手盗窃,职务侵占共犯判例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10-12 18:01:36点击:

仓库管理员掌握库房钥匙、出入库权限,是企业资产保护关键岗位。深圳一家服装企业仓库管理员联合外面朋友,分批从仓库运走成衣对外变卖。本案区分:仓管利用职务便利带外人提货,属于职务侵占共同犯罪,而非单纯盗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深圳服装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货品保管、出入库登记,持有仓库大门钥匙,可以安排货物出库。 陈某结识社会人员周某,二人商议:由陈某利用仓管身份,不登记出库,将仓库内品牌成衣偷运出来,由周某对外销售,销售所得二人平分。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9 月,陈某先后十余次在夜间、非工作时段,私自打开仓库,将库存服装交给周某运走变卖。涉案服装经鉴定总价值54.6 万元。公司盘点库存发现大量成衣缺失,调取监控发现异常出库记录,随后报警,两名被告人被抓获。

控辩双方争议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利用仓管职务便利,伙同周某将单位货物非法占为己有,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为主犯,周某为从犯。 陈某、周某均认罪认罚。陈某辩护人提出:陈某家庭困难,属于初犯;周某辩护人提出,周某属于从犯,没有仓库管理权限,听从陈某安排,获利较少,请求大幅从轻。核心焦点:外人周某没有公司员工身份,为什么同样认定职务侵占共犯,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作为仓管,本身具有保管、管理仓库货物的职务便利,是整个犯罪的核心。周某虽然不是公司员工,但事前通谋,配合陈某实施侵占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共同犯罪。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涉案货值 54.6 万,扣除已经追回的部分货物,认定实际损失金额。 判决:陈某(主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周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人连带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普法解读

共同犯罪规则:有职务便利的内部员工主导犯罪,外部人员事先合谋一起参与,外部人员可以按照职务侵占共犯定罪。如果外部人员单独潜入仓库盗窃,没有内部员工配合,才定盗窃罪。有无内部人员职务便利参与,直接改变罪名定性。

⚠️企业风险警示

  1. 仓库钥匙、门禁权限分级管理,禁止单人独立掌控仓库全部出入权限;
  2. 出入库必须双人核对,所有出库要有审批单据,禁止无单据提货;
  3. 仓库安装监控,监控录像保留至少 30 天以上;
  4. 定期全盘盘点库存,对比账面库存和实物库存;
  5. 重点排查仓管、库管人员有无外债、赌博等不良嗜好;
  6. 禁止仓库人员单独夜间进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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