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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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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谁进监狱?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7 14:30:29点击:

如果你是外贸公司老板、进出口业务负责人,或者只是公司里负责报关的一名员工——今天的文章,请你一定看完

1996年6月至1997年2月,北京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纺织公司”)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口羊毛条300余吨,货值1200余万元。按规定,该批货物加工后应复运出境,但该公司却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为逃避补缴关税及增值税(共计425万元),公司总经理姚某与报关员叶某,勾结福建农民洪某胜、洪某命,伪造出口合同,利用后者提供的假出口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将应缴税款全部“冲抵”。其中,姚、叶二人伙同洪某胜偷逃税款283万元,伙同洪某命偷逃税款141万元。


在此之后,几人并未就此收手。姚某与叶某还伪造来料加工合同10余份,骗领来料加工手册15本,倒卖给洪某胜、洪某命,违法所得5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洪某胜、洪某命又将手册加价转手,分别获利37万元和21万元。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425万元。总经理姚某获刑12年,报关员叶某获刑13年,两名外部人员洪某胜、洪某命分别获刑20年、17年,并处高额罚金。


第一个争议: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庭审中,辩护方曾试图将责任归咎于个人行为,主张应由具体经办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叶某作为公司报关员,二人实施走私行为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将本应补缴国家的425万余元税款留存于单位。且走私所得主要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私吞。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姚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同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严格遵循了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准确把握了“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认定标准。


第二个争议:叶某只是奉命行事,应认定为从犯?


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叶某未参与预谋,仅系听从总经理安排“奉命行事”,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其一,叶某作为公司报关员,在走私犯罪中承担了关键环节的实行行为——具体负责伪造出口销售合同、使用虚假报关单核销税款。没有报关员的技术操作,走私目的无法实现。


其二,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参与程度,而非职务高低或是否参与最初预谋。叶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


其三,共同犯罪中,“奉命行事”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只要行为人明知行为性质且自愿参与实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叶某作为专业人员,对伪造合同、使用假报关单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其选择参与而非拒绝或举报,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看完这个案件,希望大家能明白,首先,保税货物不是免税货物。不出口就得补税,这是铁律。第二,“奉命行事”不是免死金牌。在关键环节动了手,就得承担关键责任。最后,案发后补缴税款确实能从轻。但补税只是减刑因素,不是脱罪理由。


所以如果有人问:我只是奉命行事,也要判刑?答案就明白了:关键看你在哪个环节。如果只是端茶倒水、跑腿打杂,可能没事;但如果你在伪造合同、使用假单证这些关键环节动了手,就得承担主要责任。叶某判得比总经理还重,就是这个道理。


或者问:我只参与了一部分,要为全部后果负责吗?回答是要。共同犯罪的基本规则是:参与人对整体后果负责。姚某说“只应负3本手册责任”,法院没采纳——他参与了全部15本,就得为15本担责。


如今这个案子还在被反复提起,不是因为案情多复杂,而是因为它把单位走私犯罪的几个关键问题都讲透了。


编辑:袁钰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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