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用钱财驱魔,“大师”调包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驱魔“大师”施法过程中调包里面财物,是盗窃还是诈骗呢?首先二十一世纪的科技时代,对鱼龙混杂的“驱魔”手法,明白人都知道这是非常荒谬且不科学的,但现实还真发生了。
今天的真实案例并不是来做科普,而是揭秘“施法”过程中调包财物该如何认定罪名。王某退休在家,几日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却一切正常,听邻居说可能有“鬼”,便请来驱魔大师朱某。朱某便要求王某等拿出几千元现金及黄金饰品若干,朱某用纸包好后,在“施法”过程中,乘被害人王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将该假纸包交还被害人,并嘱咐3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被害人的上述财物带离现场。3日后,被害人打开纸包发现上当,便报警后将被告人朱某抓获。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行为人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大家都知道“驱魔”是妥妥的欺骗,那么调包取财也就是诈骗的嫌疑最大了。但到底是否构成诈骗罪呢?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这两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虽都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但行为特征有别。诈骗罪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相关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而 “自愿” 交财物;盗窃罪则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法秘密取走财物,通常据此可区分两罪,但交互使用手段时易产生定性分歧。
本案中,被害人交付财物是让被告人 “施法驱鬼”,财物虽暂交被告人持有,但仍在被害人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范围内,被害人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的意思,被告人取得财物控制权是靠后来的调包秘密窃取行为,所以不存在符合诈骗罪要求的处分行为。
被告人主要靠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被告人以 “施法驱鬼” 诱使被害人交财物属欺诈性质,但并非靠此直接取得财物,只是为后续秘密窃取创造条件,其对财物只是暂时持有,被害人仍保有财物占有权。
被告人的 “调包” 行为具有主观、手段、结果上的秘密性,通过该秘密手法实现了财物控制权的转移,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构成盗窃罪,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对罪名予以变更,判处朱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也提醒各位朋友,“驱魔捉妖”都是骗人的把戏,千万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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