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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7 14:53:48点击:



打得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会重判吗?今天的真实案例来讨论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该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某在摆茶摊时因摊位地界问题与曾某发生争执,在曾某摊位上喝茶的陈某前来劝阻,洪某认为陈某有意偏袒,便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追撵洪某,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某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后洪某上诉,你认为高院会减轻洪某的刑罚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洪某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胸部两拳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诱因与直接原因不同;被害人自身的冠心病、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被告人不可能预见到,死亡结果与这些自身因素都分不开。由于不能确认被告人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宣告被告人洪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洪某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定过失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洪某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的行为,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最终高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本案被告人洪某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还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如前所述,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但是,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一审对被告人洪某判处十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二审考虑即使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属过重,遂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洪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及特别减轻处罚法定核准程序的。所以任何一个案件我们都要经过严谨负责的态度,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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